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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器计重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

更新时间:2023-03-15      浏览次数:743

根据不同商品分别采取不同的衡器,如天平、台秤、轨道衡、地中衡、料斗秤等进行计重,称为衡器计重。各种衡器都经计量部门鉴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使用。选用衡器还应适合所称商品重量,恰当的衡量值掌握在250d到z大称量值之间(d为衡器的z小分度值),以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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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衡器的精度有技术上的限制,加上局限性和称重时环境条件影响,衡器所得的重量结果往往不能反映真值。因此,在贸易中对衡器计重的结果允许有一D的合理误差。检验部门规定衡器计重的允许误差为不超过实衡结果的+0.2%。根据定量包装商品、固定净重商品、标明重量商品、销售小包装商品、非规格重量商品以及散装商品等不同包装类别和不同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监视衡重、抽查复衡、全部衡重等方式进行重量鉴定。
 外贸合同规定以公量、干态重量计价的商品,要在计重的同时抽取样品化验其水分,计算其合同要求的商品重量。例如棉花、羊毛、生丝等商品,一般要以干净重和标准回潮率核算公量。
 一般包装商品的衡器计重,应检验其毛重和皮重,计算出净重。皮重就是指包装材料的重量,皮重的计算方法有下列各种:
⑴实际皮重,即包装材料的实际重量。
⑵平均皮重,即从整批商品中抽取若干件的包装材料,称其重量以其平均数作为每件的皮重,乘以总件数即为全部商品的总皮重。
⑶习惯皮重,即某些商品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法已为买卖双方确认,对其重量的估计也为各方g认,则不必再行逐只回皮。
⑷约定皮重,即不经过实际衡重,而是双方同意的重量,称作约定皮重。毛重减去皮重,即不带包装材料的商品重量就是净重。有些商品其包装材料与本身不便分别计重或二者的价值相当而不必各自计重,如卷筒纸等,在买卖时是以毛重计价,这种称为“毛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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